简答: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30 04:27:59
简答: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简答: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简答: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简答: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村民自治的第一个原则是直接民主.直接民主来自雅典的城邦民主,有两个基本特征:内在的美德和外在的民主参与能力.直接民主将民主理解为一种生活方式,理解为公民参与决策的日常体制.第二个原则是社会自治.村民自治是一种基层的社会自治,而不是国家体制内部的地方自治.村民自治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参与式民主.从最严格意义来讲,村民自治内部的一切决策都应使用最具正当性的村民会议来决策,以体现直接民主的“直接性”.但村庄事务繁杂,性质与影响范围不一,在客观上并不需要事事诉诸“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的制度成本相对最为高昂,村民的自主精神与能力的培养非朝夕可成;全部实行直接民主,尽管最大程度解决了权力合法性问题,但忽视了管理的有效性问题.
中国古代政治稳定有两大法宝,一是儒家伦理,二就是乡绅自治.革命在政治上打倒了“土豪劣绅”,在文化上通过解放个人放逐了“儒家伦理”,企图建立直接面对个人的国家统治,人民公社体制就是最终的尝试,但被证明是失败的.社会自治的必要性在于,国家统治能力有限.既然村民自治是一种社会自治,自治的本质又在于“自主”,国家法律(包括村组法)就应仅限于提供基本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不应规定得过多过细,严重捆缚村民自治的创新空间和行动能力.所以,村民自治的民主程序应该是一种以直接民主为主、间接民主为辅的程序组合.参与式民主强调成员德性、责任与行动能力,具有古典直接民主的部分核心要素.这就是村民的自治文化和自治能力问题.
参与式民主的现代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强形式的参与式民主,指向成员的自主审议与决策,不存在可见的权力中心,全体成员就是权力本身;另一种是弱形式的参与式民主,主要是政府主导的咨询性决策程序,涵盖立法过程和行政过程,存在可见的权力中心,公民参与有咨询价值,但没有直接的决策权.中国的村民自治成败与否,民主程序的合理设计是关键,必须注重强、弱形式的参与式民主的合理搭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