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王海现象?100字就够了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1 23:26:49
如何评价王海现象?100字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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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字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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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王海现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王海手中的圣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14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惩罚性赔偿条款.12年前,消费者王海用这一条款开始“职业打假”.今年,步王海的后尘的人仍不绝于世,相反有“星火燎原”之势(如北京赵建磊、南京周斌等).但这是为什么呢?到底是怎样的基础支持着这一工程.
  一、经营者的角度:
  市场上从古至今都存在着这样一批人,他们完全继承了商人唯利是图的本来面貌,希望以低成本换取高利润,尽管法律和道德对此都予以了严格的打击,但这范围和力度都极其有限,于是有的生产者、经营者终于终到了前台,生产、经营者走上了欺诈的道路. 但是,为什么经营者欺诈的行为始终不绝于世呢?第一,如前所述,生产者、经营者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理性人,他们非常明白成本与收益的原理,而且是善于计算,在生意场上,作为高手的他们绝不会放弃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因而经过两轮的计算,他们就下定了决心做一番“事业”.第一轮是,欺诈前后的成本与收益比较.由于欺诈发生时的商品是他们智慧的产物,自然也回报了主人,即高收益,这是很容易理解的.第二轮是,欺诈虽说是违法,不道德的行为,而且欺诈一旦被发现、告发,金钱的损失不小,更为重要的是,生产者、经营者继续生存和发展的资本——信誉,将一落千丈;但是,欺诈行为往往不会被发现,或者不被告发,因为消费者大多不是专家(此处专家包括像王海等职业打假者、产品专家),发现欺诈的可能性太低,所以生产者、经营者才敢以身试法.
  二、从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
  面对“王海等职业打假者”现象,不少专家学者对此都予以了肯定的说法,认为王海是消费者,并应全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规定,其中主要的一个理由便是从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局来考虑的:通过一个个王海的打假行为,给经营者造成一种亏本和精神上的压力,使其对售假行为至少有所收敛.我相信这一理由是正确的,但不能成为支持其胜诉的有力证据.
  因此,我看来,最为美好的解决途径是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引导“王海类”消费者,使其成为帮助行政管理部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生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