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是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7 20:47:24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是什么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是什么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是什么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权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简称“全国人大”.
  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职权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决定或建议,修改 宪法 ;
  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政治局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监督宪法的实施;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决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 国家机构 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提名,选举 国家主席 、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 国务院总理 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名,选举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一般为前任中国共产党的主席);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并经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批准;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经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批准;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改变或者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不适当的决定;
  批准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的建置;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决定 特别行政区 的设立及其制度;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决定 战争 和和平的问题;
  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 ”、“ 人代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 常务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参见 香港立法会 、澳门立法会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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