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青少年自立状况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3 00:10:15
世界各国青少年自立状况

世界各国青少年自立状况
世界各国青少年自立状况

世界各国青少年自立状况
●时间:2001年11月某日
地点:英国
当天晚上,17岁的马休·哈德曼闯进邻居家,将寡居的90岁老妪梅布尔杀死,挖出其心脏后放进盘子里,又将其血倒进去,后用火钳、烛台摆了个黑色弥撒标志,做了个以死亡为主题的仪式,把鲜血喝了下去……次年8月,他因谋杀罪被判终身监禁.
●时间:2002年11月17日
地点:俄罗斯
俄伊尔库茨克州基罗夫区警方打掉一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团伙.该团伙曾多次进行盗窃和敲诈,并奸杀了一名13岁少女.他们被捕后,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时间:2003年7月1日
地点:日本
日本长崎市一名4岁男孩在随父母购物时失踪.次日,其尸体在一立体停车大楼的绿地上被发现.9日,案件真相大白,是一名12岁的中学一年级学生将男孩拐骗至停车大楼后将其从楼顶抛下.这名中学生功课优秀,犯罪动机不明……
●时间:2003年7月2日
地点:德国
德国南部城市科堡的一所中学发生一起枪击案.该校一名16岁学生携带两支手枪在一堂生物课上开枪,打伤一名试图劝阻的心理学女教师后开枪自杀……
反思一:孩子们到底怎么了?
目前国内外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着许多共同的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在校学生增多.据统计,巴西全国56%的学校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二是犯罪手段成人化、智能化并且更加残忍.中国河北省的一农家少年仅因母亲的一句责备,就用铁钳连击其母头部致其惨死.三是团伙犯罪增多.伦敦的一位警官说:“现在连小孩都形成了一种黑帮文化,8岁大的孩子就已介入帮派的犯罪活动.”四是性犯罪增多.
那么,是什么原因让这些孩子们如此“疯狂”呢?
应该说,少年犯罪与成人有着本质的不同.他们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认知、辨别能力以及自控能力较弱,往往是一时冲动而犯罪.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少年法庭的岳慧青法官,在多年的审判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有着近距离的感受和比较成熟的思考.她认为:首先,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上的断乳期”,在独立意识增强的同时对困难及挫折的承受能力又比较弱,一旦遭遇挫折,容易自暴自弃,甚至做出违法的事来;其次是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易诱发未成年人犯罪.我国湖北省秭归县的一名初三学生为自己享乐,先后4次蒙面持刀对母校的10余名低年级学生进行暴力抢劫,一时间成为“校园幽灵”,最终被公安机关逮捕;再就是家庭、学校教育的不完善和教育方法不当,忽视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教育及法制教育,从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上文提到的英国少年杀人犯哈德曼成长于一个单亲家庭.他很内向,和忙于应付生计的母亲很少交流,平时热衷看些吸血鬼杂志,那些文章教给他喝别人的血可以长生不老,他对此深信不疑.专家呼吁,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与关注其身体健康同等重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社会、学校、家庭齐努力,共建法育框架”.
反思二:亟待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与普通法庭相比,这是一个不大的法庭:就像一个家庭聚会的客厅,不多的几把椅子,环抱式的格局,被告席就在这环抱之中——这是记者在采访时看到的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
岳慧青法官介绍说,法官、当事人父母、律师以及当事人身处于这种环境中,会给犯罪少年一种大家都在帮助教育他的感觉,能使他感受到一种亲情式的温暖.像这样的少年法庭,我国现在已有2000多个.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生理、心理特点决定少年法律问题具有特殊性.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专门的少年法处理少年案件.1894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此后,德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纷纷制定各自的少年法,如德国的《新少年审判法》,英国的《儿童法》,法国的《关于犯罪少年的命令》等.
在少年司法组织机构方面,美国各州审理少年案件的机构一般有4种:独立少年法院、独立家事法院、少年专门法庭及设专人审理少年案件.法国的少年案件则由专门的少年法官在少年法院或少年重罪法院内审理.
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专门就未成年人立法,目前,已有两部关于未成年人培养、教育和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前者体现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后者体现了联合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准则的精神.目前上海等地已开始申报建立少年法院.

宽容和自强将是二十一世纪的精髓。